华洋赛车(834058):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于:华体育会app下载官网 日期:2024-12-25 09:53:32 浏览:21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革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企业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订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窗口部门负责组员及分管副组长负责监控舆情事件,各副组长负责根据行政分管部门获取的舆情信息判定舆情等级,出现重大舆情时及时按照《舆情信息表》栏目汇总通知证券事务代表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秘办负责及时收集、统计、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同时,依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会化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分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分子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网络媒体、微信、微博、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各部门需指定一名舆情联络员,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行政分管的舆情工作组副组长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来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类分级,根据紧急程度、影响区域、负面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不一样的等级,如紧急、重要、一般等。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直属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副组长判定为重大舆情时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重大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召集董秘办介入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三)对于相关联的内容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地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最大化降低舆情信息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格外的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的最终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依据情况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来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回到正常状态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不断的提高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关制度及规定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